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是: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 正文
  • 1
  • 2
  • 2
1 2 3
轻信房产证 典当白白借出20万
发表日期:2014/4/21 9:54:43 来源:金陵晚报(南京) 点击量:1640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秦研

    2013年3月29日,新婚不久的小夫妻陈海、王洪来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的某典当公司,以家庭急需为由,想将陈海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当物,向典当公司借款20万元。

    典当公司的工作人员审查了夫妻俩带来的房屋产权证,确实,该房产登记在陈海一个人名下,符合典当公司的典当要求。不过,根据房屋典当管理规定,此类房屋作为当物进行抵押的典当,需要在房屋登记部门就典当房屋进行抵押登记。为此,典当公司工作人员便提出,要陈海、王洪把这个产权证原件押在典当公司,由公司去房产登记部门进行房屋抵押登记。

    闻言,陈海、王洪欣然同意,但同时提出:因为他们急需用钱,希望典当公司能马上就付钱给他们。出于对房屋产权证的信任,典当公司与陈海、王洪签订了《典当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开具了当票,后将20万元当金如数支付给了陈海、王洪。

    次日,当典当公司的工作人员拿着产权证去办理手续时,却被告知这处房屋的产权人除了陈海还有另外一个女人,而根据现有情况,典当公司暂时无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事后,典当公司获悉,这套房子陈海与前妻共同购买的,产权归两人共同所有。于是,典当公司找到陈海、王洪,要求二人偿还本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可几经交涉,终未果,无奈,典当公司只好将陈海、王洪告上法院。

    诉状中,典当公司要求陈海夫妇按照典当合同进行偿还本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同时请求有权依法处置陈海名下的那套抵押房屋,且能够对处置款项优先受偿。

    秦淮区法院审理认为,典当公司向陈海、王洪出借款项未依法对抵押房屋设定抵押,其性质属于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双方所签订的《典当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据此,法院未支持典当公司要求按照典当合同约定计算息费的诉讼请求,判定陈海、王洪返还借款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倍利息即可。同时,法院还认定,因典当公司未依法对抵押房屋设定抵押,所以无权依法处置陈海名下的那套抵押房屋。

© 版权所有:广州市典当行业协会  粤ICP备13065796号-1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自编2210  邮编:510060   电话:(020)37392502    E-mail:gzpa201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