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项目 |
内 容 |
办事项目名称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 |
办事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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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09〕84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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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 在本市设立的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转让股份的;
2.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最大股东需法人股;
(2)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3)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变更经营地址的,该地址应当符合公安部门有关治安和消防管理规定。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市商务委→省商务厅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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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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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
1、关于XX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XXX的请示(原件);
2、全体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3、典当行备案登记表、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原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全体股东决议及修正后的章程(原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典当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所有登记事项的变更均需提供以上资料)
7、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
8、拟任人选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供);
9、有效期3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原则上要求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三楼以下,符合公安部门有关治安和消防管理规定);(变更经营地址需提供)
10、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对进入典当行业未满3年的法人股东以及在任董事、高管人员持有的股份,从严控制其其转让行为);(变更股东及出资需提供)
11、股东决议、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须注明:出资额需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范围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新法人股东必须经营满3年并且最近两年实现盈利);(新法人股东及旧股东持股比例变化需提供)
12、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新任自然人股东需提供)
13、验资报告(原件)、银行进账单、银行询证函;(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供)
备注:
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一式五份。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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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
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报送材料承诺书 |
联系电话 |
020-81305301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
受理窗口 |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市商务委窗口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12时,下午1时-5时)周五(上午9时-12时,下午1时-3时) |
办事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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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20-12345 |
投诉处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