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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 初审 特商处 )
发表日期:2015/8/28 12:28:52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点击量:5657

 

公开项目 内 容
办事项目名称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办事编码  
办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09〕84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以及当年商务部及省商务厅关于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

办理条件

(一)设立典当行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新增典当行营业场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开业3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还须符合我市公安部门有关营业场所设置的要求: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经营场地须设立在三楼以下;学校、网吧、娱乐服务场所周边以及治安情况复杂路段不得设立典当行);
3、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4、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
5、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6、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即新增典当行必须由两家以上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组成,典当行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其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涉及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且需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7、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5000万元;典当行法人股东须由经营3年以上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的法人企业担任;拟申请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同为一人;新增股东承诺2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 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新增典当行营业场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开业3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还须符合我市公安部门有关营业场所设置的要求: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经营场地须设立在三楼以下;学校、网吧、娱乐服务场所周边以及治安情况复杂路段不得设立典当行);
5.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办理程序

申请人→市商务委→省商务厅→商务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设立典当行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典当行申请文件(主送市商务委,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股东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进帐单及银行询证函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均需加盖验资机构公章。出具的验资报告距申报材料报至市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注册资金保存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5、法人股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法人股东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证明;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均需加盖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7、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须注明:出资额需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范围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8、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三年以上)复印件;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意见;
10、国有资产投资典当行的,需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须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11、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行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一)规范要求:
申报材料以当年商务部发文为准。申请人应将以上申请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一式5份,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主送市商务委,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均需加盖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运营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进帐单及银行询证函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均需加盖验资机构公章。出具的验资报告距申报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保存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4、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意见;
6、企业出具的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7、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文件。
规范要求:
申报材料以当年商务部发文为准。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一式七份。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
(三)设立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报公安部门审核材料目录 
1、关于申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由法人签名,分支机构由申办典当行盖章);
2、申请人作出的书面承诺;公司章程及典当业务规则、相关的管理制度;
3、拟设经营场地房产证明、租赁合同;
4、经营场地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及装修工程意向书;
5、 拟设场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拟任法人代表、股东、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成员花名册;
7、拟任法人代表、股东、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8、拟任法人代表、股东、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从办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的有效期);
9、最近两年来无违法经营记录证明(申办分支机构提供);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办分支机构提供)。
典当行经营场地的设置要求:申办典当行的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经营场地须设立在三楼以下,且学校、网吧、娱乐服务场所周边以及治安情况复杂路段不得设立典当行。
注: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5201号)要求,企业报公安部门的涉及治安管理方面的有关申请材料由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转交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报送材料承诺书
联系电话 020-81305301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窗口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市商务委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12时,下午1时-5时)周五(上午9时-12时,下午1时-3时)
办事网址  
投诉电话 020-12345
投诉处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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