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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已被查封 房管局仍办理抵押登记
发表日期:2015/6/25 12:28:08 来源:新法制报 点击量:1453

   案 情

    王明明与谢辉合伙承建某工程,后因工程亏损,2012年10月8日,双方进行结算,王明明累计欠谢辉30万元,王明明向谢辉出具欠条,约定一年之内还清,并以其所有的房产做抵押,双方于2012年10月9日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房管局向谢辉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

    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明明未还欠款,经谢辉多次追索未果,遂将王明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明明偿还谢辉欠款,若王明明无偿还能力,可执行其向谢辉抵押的房产,以清偿债务。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房管局发现王明明的房产在2012年7月6日就已被法院查封,且在房管局作了登记,以致谢辉的抵押权无法实现。现王明明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谢辉认为房产局作出的房产抵押登记行为违法,要求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为化名)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房管局作为法定的房产抵押登记行政机关,具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职责。房管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以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担保法》第37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8条第五款的规定:“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本案中王明明的房产在2012年7月6日已被法院查封,且在房管局作了登记,2012年10月9日王明明又以该房产向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很显然,房管局在办理王明明房产抵押登记时未尽到认真审查义务,将法院已查封登记的房屋又作抵押登记,其行为违法。同时,由于该房抵押前已经查封,那么该房属于限制流转物,房管局再将该房进行抵押登记属于错误登记,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是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抵押登记既然是错误登记,抵押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谢辉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谢辉的债权也得不到保障。抵押登记应该有效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人基于登记的公信力相信房管局的登记真实有效,房管局却并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正是房管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了谢辉的欠款无法收回,因此房管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房管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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