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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6/1/22 11:33:53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点击量:2121
穗商务特商函〔2016〕2号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开展 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商务管字〔2016〕3号,下称《通知》)精神,现将设立典当行的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安排 根据省商务厅对我市新增典当行总量控制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2015年度我市新增典当行数量不超过5个,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个。未参加上年度年审、年审结果为B类或注册资本少于5000万元的典当行,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二、申报时间、地点及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应根据《通知》的申报条件及“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准备材料,于
三、择优推荐条件 (一)法人股东综合实力较强(股东构成、总资产、净资产、盈利水平、投入典当行的注册资本金等);
(二)典当业务专业性较强、典当业务与专业市场或产业园区相结合,能够成为专业市场和产业园区融资平台;
(三)具有经营、管理典当有关业务的专业人才;
(四)经营场所在典当网点较少的区。
四、注意事项
(一)按照《通知》要求,由拟设立的典当行(含分支机构)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http:// www.gdbs.gov.cn)注册和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所有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
(二)新增典当行营业场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则上开业3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还须符合我市公安部门有关营业场所设置的要求:经营面积不得少于
(三)新增典当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典当行法人股东须由经营3年以上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的法人企业担任;拟申请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同为一人;新增股东承诺2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
(四)新增典当行必须由两家以上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组成,典当行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
(五)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根据商务部的要求,省指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等6家银行为验资银行,新增典当行应把注册资金存入以上指定银行账户并进行监控。
(六)按照省商务厅的要求,对不按时报送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作补正、调整和替换。
附件: 1.广东省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
2.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3.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4. 典当行设立审核意见表
5.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意见表
6. 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7.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广州市商务委 (联系人:刘群辉,电话:8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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