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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4/5/16 来源:广州市典当行业协会 点击量:2411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商事主体: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市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现将提交2013年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年度报告时间
201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提交年度报告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及下属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提交年度报告方式
(一)登录。
对于未有广州红盾信息网登录密码的,在广州红盾信息网首页,选择“帐号密码”界面,点击“注册”按钮,按指引完成注册,获取密码,凭密码登录系统。
对于已有广州红盾信息网登录密码(原年检密码)的,凭原密码登录。
对于遗失帐号密码的,在广州红盾信息网首页选择“帐号密码”界面,点击“密码找回”按钮,按指引重置密码,凭密码登录系统(用户名即是注册号)。
(二)填报。
 1.企业填报基本情况信息表,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附现金流量表;其中:个人独资、合伙、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仅填报基本情况信息表;
 2.除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填报党建情况统计表;
 3.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确认年度报告信息无误后提交;
 4.在互联网提交存在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到辖区工商所(机场分局业户到注册监管科)申领表格后书面提交。
    四、填报要求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对其提交的年度报告真实性负责。对企业所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外资企业提交)应一表一扫描或照片,确保内容清晰、完整,企管部门经办人员对于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模糊不清、不完整的年度报告附件,不予接收。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不能提交年度报告纳入被警示的,其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处理,待处理完结后,解除警示。
(三)对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符合要求的,企管部门经办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人接收、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中:对企业类型属于个人独资、合伙、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不需在年度报告系统接收;对于以书面方式提交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要求各分局填报数据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公示平台;自行填报的,填报数据信息后直接上传公示平台。
(四)已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http://cri.gz.gov.cn;http://www.gzonline.gov.cn/cri)公示;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在广州红盾信息网公示。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后,将不再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度检验或验照章。如确需出具证明的,由商事主体所属登记机关的档案中心出具加盖查询印章的《基本情况信息表》、《附件》等。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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