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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开展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4/1/24 14:49:04 来源:广州市经贸委 点击量:2009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4〕74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信商贸函〔2014〕33号,下称《通知》)精神,现将设立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安排
    根据商务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我市新增典当行总量控制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今年我市新增典当行规划数原则上不超过6个(不包括广州南沙新区规划数),分支机构不占我市新增典当行的指标。未参加上年度年审、年审结果为B类或注册资本少于5000万元的典当行,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同一典当行一年内在我市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不超过2个。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企业应根据《通知》的申报条件及“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准备材料,于2013年2月8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送至广州市政务中心市经贸委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4楼407、408窗口)。
三、择优推荐条件
(一)法人股东综合实力较强(股东构成、总资产、净资产、盈利水平、投入典当行的注册资本金等);
(二)典当业务专业性较强、典当业务与专业市场或产业园区相结合,能够成为专业市场和产业园区融资平台;
(三)具有经营、管理典当有关业务的专业人才;
(四)经营场所在典当网点较少的区、县级市;
(五)经营住所设在广州民间金融街。
四、注意事项
(一)按照《通知》要求,由拟设立的典当行(含分支机构)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系统(http://61.144.19.68)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所有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
(二)新增典当行营业场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开业3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还须符合我市公安部门有关营业场所设置的要求: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经营场地须设立在三楼以下;学校、网吧、娱乐服务场所周边以及治安情况复杂路段不得设立典当行。
(三)新增典当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新增典当行法人股东须由经营三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的法人企业担任;拟申请新增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新增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同为一人;新增股东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
(四)新增典当行必须由两家以上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组成,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即:两家(或以上)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新增典当行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
(五)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根据商务部的要求,省指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等6家银行为验资银行,新增典当行应把注册资金存入以上指定银行账户,直至领取营业执照。各指定银行应当依法对账户进行监控。
(六)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要求,对不按时报送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作补正、调整和替换。
(七)报送材料人员要求是拟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法人股东高管人员(应必须提供身份原件和职务证明),并与受理窗口签署免费受理确认书及资料真实的承诺书。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4年1月22日
 
 
(联系人:刘群辉,电话:83123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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