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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朋友典当物业未还当金被判赔偿
发表日期:2014/4/11 13:30:02 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量:1629

    本报讯(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一慧、胡怡静)近日,方某因典当纠纷被中山市某典当行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其称是为了帮助朋友李某借款才将自己的物业典当,并与典当行进行了口头约定,但典当行并不承认有约定。
  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签订合同后无力偿还
  方某因需融资贷款,与某典当行签订一份《抵押典当合同书》,以其所有的一处物业作为抵押担保物。
  典当合同书约定典当期限从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2年1月12日止,月综合费率2.7%,月利率0.3%,如方某未能按期归还当金,应向典行承担当金本金、利息等相关费用。
  2011年7月14日,方某从典当行取得当金30万元。典当行确认方某已结清在2012年12月17日前的典当综合费用及当金利息,之后方某未到典当行赎当或续当。
  方某在庭审中辩称本案真实的借款人为李某,由于李某的房屋不能够进行典当,所以中山市某典当行有限公司的杨经理就给李某出主意用方某的房屋作为典当。
  方某称,杨经理口头告诉方某说可以配合方某打官司,在另案开庭时可以将涉案房产证出示给法庭使用,也可以配合方某拿房产证去国土局办事,可是当时并没有将这一口头约定写入典当合同中。
  中山市某典当行有限公司答辩称《抵押典当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法官说法:具体条款应写入合同中
  方某与典当行签订了《抵押典当合同书》、方某拖欠典当行当金300000元及从2012年12月18日起的综合费、逾期付款利息的事实双方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方某虽辩称双方口头约定由典当公司协助其将涉案房产证拿去国土局办手续,典当公司拒不协助办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口头约定,但未提供双方存在上述口头约定的证据,且典当公司否认双方存在上述口头约定,故方某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方某向典当行偿还当金、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35万余元。同时该典当行对方某抵押物业优先受偿。
  法官提醒在签订典当合同时应将具体条款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法院很难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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